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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时间:2017/12/29 文章来源: 作者: 点击:[ ]

 

 

职权编码 654004226ZS00100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类
权力事项名称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子项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霍尔果斯市农牧兽医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征用、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依法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预先交纳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临时占用期届满,恢复草原植被的,退还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未恢复草原植被的,保证金抵作草原植被恢复费。
   植被恢复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管理办法确定。

责任事项 1.受理申报阶段:受理征用集体所有草原和使用国有所有草原的申报材料。  
2.审核阶段:对征用集体所有草原和使用国有所有草原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并进行实地踏勘。
3.决定阶段: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各项手续完备的作出批复,并按规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4.事后监管阶段:对征用(使用)草原的建设单位进行监理管理,确保建设单位按批复方案施工,不得扩大建设范围和变更建设内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税费,未受理、未征收的;
2.没有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组织征收的;
3.擅自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缴费人办理减免手续的;
5.截留、私分或者挪用税费的;
6.不征或者少征,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7.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监督方式

监督方式: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

室,0999-879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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