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许可条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试行)。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即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包括虽然离异或丧偶,但其独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新疆境内户籍; 3、女方年龄在20周岁至49周岁之间; 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列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或换发、补发范围:①独生子女死亡之后,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②一对夫妻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因其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按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 ③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异或丧偶又再婚,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⑤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因离异未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方,不再结婚和不再收养子女的。本条第④、⑤两项不受年龄限制。 持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省户籍公民,应当凭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本规定要求换领本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换领不受年龄限制。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对过去已经领取但不规范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证件中没有独生子女父母及其独生子女姓名和出生时间等,应为其换发新证并按现行办法进行编号。补领或换发不受年龄限制。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发证。 |
申请资料 | 领证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一孩《生育服务证》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照片各1张或夫妻横排2寸合影1张(单亲家庭可用1寸单照); 4、依法收养的还应提供《收养证》及其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在所在村(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填写基本情况,并在“申请理由及承诺”栏中亲笔签名; 第二步:由所在村(居)签署意见,有工作单位的,需单位签署意见; 第三步:申请人或委托代办的村(居)计生服务员,需携带申请表及有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 第五步: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试行)条件的,及时发证并登记、建档(15日内)。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将不予发证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
办理部门 | 新源县计生委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10:00-17:00 |
办理地址 | 新源县县政府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999-12312312 |
投诉电话 | 0999-12312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