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1、审核接收公民提出的追认烈士的申请; 2、残疾军人伤残等级的评定和调整,抚恤证的补(换)发证的审核,上报手续; 3、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管理与发放; 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的管理与发放; 5、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的发放。 |
许可条件 | 建立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制度。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年人均享受总额分别为: 1、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最低分别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义务兵家属,每户每年优待金按2016年新标准为4500元。 |
申请资料 | 无 |
办理程序 | 1、审核拟批革命烈士程序: 政策咨询→接受申请→调查取证→逐级审核上报→省厅优抚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向被批准追认烈士的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对手续完备、牺牲情节证据充分且符合国务院有关追认烈士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厅长办公会议提出审核意见。 2、残疾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调整程序: 政策咨询→接受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评残条件者由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医院鉴定伤残等级→逐级审核上报→对符合评残条件者批准发证。 凡证明材料充分,符合评定和调整伤残规定,且经检评后残情达到规定等级要求者,省厅优抚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发证。 3、残疾军人抚恤证的补(换)发程序: 政策咨询→接受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逐级审核上报→对符合补(换)证条件者批准发证。 凡证明材料充分,手续完备,符合补(换)证条件者,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发证。 4、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管理与发放程序: 政策咨询→每年年初评定优待金→填发审核表→11月底优待金征集完毕→每年年末兑现。 5、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的管理程序: 政策咨询→登记立户、建立档案→审核发放定期抚恤、补助金→检查落实情况。 凡证件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者,一个月内审批完成;定期抚恤、补助金每月发放。 6、残疾军人抚恤金管理与发放程序: 政策咨询→凭由民政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件和有关审批证明材料登记→建立卡片→上报审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自审定之日起,凡符合条件者按期发给伤残抚恤金。 |
办理部门 | 民政局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