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
许可条件 |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
申请资料 |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送达 |
办理部门 | 卫计委卫生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