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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时间:2017/07/04 文章来源: 作者: 点击:[ ]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文化艺术工作、体育工作、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规章和事业、产业发展规划,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二)贯彻落实发展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产业的经济政策。规划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基础建设布局。指导和协调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

(三)指导全市艺术事业,指艺术创作与生产,指导全市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扶植、保护、挖掘、弘扬各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艺术。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

(四)指导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制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公益性大化和公共文化设施的发展。指导、协调全市社会大化事业和少年儿童艺术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五)指导全市图书馆事业、文博事业。指导、协调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建设、发展和利用。推动图书馆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指导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市竞技体育和群众性体育工作。指导体育总会和各行业体协、各级体育社团组织的工作,开展好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指令性竞赛任务。组织、承办各类运动和竞赛活动。管理体育系统及民间体育交流活动。负责做好体育涉外活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少年儿童体育的建设和发展。

(七)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农村广播电视站、电视台等直属宣传单位,对其重大宣传工作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八)核准并上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建立和撤销。承担全市境内用于广播电视节目接收与传送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责任。

(九)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工作,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技术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指导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承担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的责任。制定和监督实施有关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电影管理服务机构和农村放映队伍。

(十一)指导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物市场和体育经营活动,加强对文化体育产业的指导和管理。落实广播电影电视政策法规。依法指导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物市场和广播电影电视稽查工作;引导文化和体育市场经营方向。

(十二)依法指导体育彩票管理与发行工作。

(十三)进行区域性文化交流活动。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文化、体育)

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全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及年度考核工作;制定全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规划、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发展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导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实施并承办各类文化、体育运动和竞赛活动;统一规划市级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运动项目布局;管理体育系统以及民间的体育交流活动;负责做好体育涉外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广播影视科(总编办、总工办)

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自治州以及市级有关宣传的方针、政策,制定广播电视电影规划;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技术维护和安全播放,协调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对外宣传工作;制定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和城市电影发展规划。

新闻出版(版权)局

负责图书管理、各协会的业务指导工作;制定全市新闻出版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执行新闻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进行落实;对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宣传学习,并对认真进行贯彻落实;负责全市出版物市场(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印刷、装订、打字复印、影印)等管理工作;查处流通市场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违法违规活动;负责审核、审批申报新建印刷(打字复印、影印)、出版物零售、出租的建立,负责出版物市场和印刷的年检工作;负责“东风工程”、“农家书屋”工程的实施,开展读书活动,确保两个工程的正常运行。

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对各团体会员进行组织、联络、协调、指导、服务,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的情况和要求,承担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负责对所属协会的领导管理。协同各团体会员开展各种创作和理论艺术活动,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对各种优秀创作、表演、艺术研究、文学和其他成果给予奖励和表扬。协同各团体会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发现、扶持和培养文艺人才,不断壮大文艺队伍。密切与兄弟县(市)文艺界的广泛联系,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沟通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同文艺界之间的民主协商渠道,并与政府文艺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繁荣和发展全市文化艺术事业。维护宪法赋予文艺工作者和文艺团体的权益。在协会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受市委、政府委托,对文学艺术组织的社会团体及文学艺术方面的名人、名著的研究性社会团体,进行资格审查、指导和监督。创造条件兴办文化产业和福利事业,帮助协会改善文艺工作者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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